| 制定单耗标准的依据是:国办发[1999]号文件第八条“……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和《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加工贸易制成品数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及《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法律条款释义》中的有关释义“……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在国家统一的单耗标准之外,为了规范本关区加工贸易管理,可以根据本关区的实际制定仅适用本关区的单耗标准作为国家统一标准的必要补充。”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另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外商投资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关区单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