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共有23个。二战期间,为筹建战后国际贸易制度,美国在与英国接触后,于1945年冬季,单独提出“关于召开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建议”。并使英国接受其建议要点,为以后的国际谈判打下了基础。翌年2月,美国政府提请联合国主持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邀请英、苏(未应邀)、中、法、加、澳、比、荷、卢、挪、智利、巴西、古巴、捷克、印度、南非、黎巴嫩、新西兰等国共组筹委会。第一次筹委会上述除苏联外的十八国出席了会议,讨论美国草拟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美国在会间正式提出在第二次筹委会上开始关税减让谈判。在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作了修改后,1947年4月至10月的第二次筹委会通过了“宪章”。除上述十八国外,缅甸、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叙利亚、锡兰(斯里兰卡)等五国参加了会议。同年11月,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哈瓦那召开,审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亦即“哈瓦那宪章”。然“哈瓦那宪章”终因内容繁多,限制例外夹杂,审批手续复杂,不符美国等国的终极利益致夭折。而美国策动的双边关税谈判却在23个国家的合作下达成了123项双边协议,这些双边协议根据关税谈判制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多边适用,并形成了含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部分内容的单一文件。23个参加国于1947年10月30日第二次筹委会结束时签署了这一文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使关税减让成果尽快付诸实施,避免意外,关税总协定欲以《临时适用议定》的办法达到立即生效的目的。议定书与总协定同时议定,仅含六条,第1条载明澳、比(本土)、加、法(本土)、卢森堡、荷(本土)、英(本土)、美等八国政府若都在1947年11月15日以前签署议定书,那么各政府就承担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总协定的第一和第三部分,在与各该国现行立法不抵触的范围内适用第二部分。第2条规定,八国政府应在1948年1月1日或其后,将临时适用的范围扩充至各该国本土以外的任何领土,自联合国秘书长接获通知满30天起生效。第3条规定,凡其他签署本议定书的政府,应待起签署满30天之后,于1948年1月1 日或其后适用总协定。第4条规定,议定书应存放于联合国总部,由(甲)到第1条已列名但未于订立签署本协定书的各国政府的代表于1947年11月15日以前签署;(乙)已签署关贸总协定最后协议书,但未于订立日签署本协定书的任何其他政府的代表,于1948年6月30日以前签署。第5条规定,凡已实施本协定书的任何政府得随时退出,自联合国秘书长接获书面通知满60天后生效。第6条规定,议定书正本由联合国秘书长存放(总部),副本分送各有关政府。参加谈判的23个国家中,美、英、法、比、荷、卢、澳、加八国及其领土按上述议定书第1、2条,如期签署议定书,而成为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当时的中国政府原受邀列名《临时适用议定书》第1条内,因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有保留而未受邀。后于1948年4月21日,按照议定书第3条及第4条(乙)款所定程序,以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的身份签署了议定书,并于同年5月21日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原始缔约方。与中国一起成为总协定原始缔约方的尚有巴西、缅甸、印度、挪威、南非、黎巴嫩、新西兰、叙利亚、巴基斯坦、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古巴、捷克、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等国。23个参加第一轮关税谈判,拟订台并于1947年10月30日签署总协定定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23个国家也随之成为总协定理所当然的原始缔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