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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指平等对待他人。根据《WTO协议》,各国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给予某一国一项特殊优惠,必须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同样的待遇。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关税和有关费用,即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2)与进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如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时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等;(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但每个协定在处理该原则方面略有不同。上述3个协定覆盖了WTO所管辖的全部3个主要贸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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