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处罚规定如下: (l)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的人民币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中事先约定)。 (2)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人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以内的人民币罚款。(3)持卡人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骗领、冒用银行卡,或伪造、变造银行卡,或恶意透支,或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