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都应写明合营各方的名称;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修改的应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因此甲要成为A公司的股东,首先需要A公司股东会增加注册资本或转让股份的决议,因为股权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老股东或老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本案中A公司向甲等人收取五万元,不存在任何股东会的决议,也无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也并未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甲并不是A公司的股东,甲与A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