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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否决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你公司4名股东均赞成增加注册资本,符合该条要求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条件,此决议是有效的,你虽然有否决权,但由于你属于少数,所以,你的否决是无效的。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虽然你没有缴纳80万元的新增资本,你仍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余的股东不能剥夺你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的权利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所以你想抽回投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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