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符合养老条件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四部分计发:1、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的计发比例;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3、过度性养老金: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滤性养老金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