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也必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与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统筹企业职工,只要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的,每少缴一年,则核减其“视同缴费年限”的20%,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又被新企业聘用的,职工本人一律按新企业的缴费标准缴费,新企业也必须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其他个人既可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标准缴费,也可按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标准缴费,还可按市人民政府[1999]1号令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