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001年11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并于2002年1月1日已在全国实施。如今,本市就是按这一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对全装修室内环境进行监督检验。《规范》中明确指出:“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易挥发有机化合物(TVOC)。开发商凡委托有资质企业,用这一标准对新建全装修房进行室内环境检验合格的,就是室内环境合格产品。 |